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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物商品上架前,应把将要出售的具体商品作为核对对象,对照图片、规格选项、包装标识、价格单位与售后说明。审核的是顾客实际会买到什么,不只是文字有没有错别字。某款式的照片通过,不代表其他规格也已核对。
商品负责人提供当前有效的产品资料和实物依据,运营核对页面及选项,仓库确认包装与交付数量,客服核对售后说明。有资质或宣传限制的商品,再由具备相应能力的负责人确认,不能由录入人员独自判断全部条件。
保留商品编号、资料版本、待修改事项和确认人。供应商提供的图片可以作为资料线索,但是否允许使用、是否与本次商品一致,仍须核实,不能因是供货方发来就默认全部可用。
| 核对对象 | 对照什么 | 有疑问时怎么处理 |
|---|---|---|
| 主图与详情图 | 款式、包装、数量及配件 | 明确包含物,替换误导图片 |
| 规格与参数 | 实物标识、有效产品资料 | 待业务确认,不自行补数值 |
| 售价与计价单位 | 一件、一箱或一套的实际范围 | 统一选项、价格和订单单位 |
| 发货与配送 | 货源、地区、包装及履约能力 | 调整不可兑现承诺 |
| 退换与质量售后 | 适用法律、商品条件和处理渠道 | 分清原因,不一律写不退换 |

展示图可能带有装饰、搭配品或升级配件,正文和规格应说清交付包含范围。颜色、尺寸和包装不同,应检查图片与选项能否对应;仅用“图片仅供参考”,不能代替对重大差异的准确说明。
参数、产地、材质和性能等信息要能追溯到对应商品。涉及商业宣传时,广告法第4、8条对真实性及商品表示准确清楚提出要求,不宜把缺少依据的推荐词改成另一种夸张表达继续发布。
分别说明质量问题、错发漏发和依法适用的无理由退货,不把它们并为一种退款条件。是否不适用无理由退货,须依法判断并履行相应提示与确认要求;不能只靠勾选框扩大例外范围。参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7至19条。
从商品列表进入详情,切换规格,再查看订单明细中能否明确识别商品和包含物。检查手机上的图片文字和参数表是否可读,下载文件或客服回复是否仍使用旧资料。没有完成的事项标为待处理,避免边销售边等待事实确认。
凡科杰建云商城页面介绍商品展示、规格与后台管理,可作为承载这些信息的工具方向;系统是否提供内部审核、版本记录或素材管理,应按当期产品确认,不代表平台替商家完成商品真实性与售后合法性审查。
这份核对单适用于单个商品的发布。整站支付、配送和权限仍应另做验收,可参照商城上线前的交易检查。上架后换图、换包装或调整规格,应重查受影响项目。